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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实施细则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安排财政奖励资金,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甘肃省行政辖区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气层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六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在甘肃省注册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节能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申请中央财政和由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财力状况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备案、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进行项目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等复印件;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文件。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全省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各市州财政局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市州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本市(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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