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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陕财办建[2011]7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省扩权县、省管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节能服务公司:
为加快我省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精神,为支持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备案公布并在有效期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由国家***、***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压余热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和省上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对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项目须优先采用列入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中的节能产品以及我省生产的LED产品。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九条 奖励标准。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市,可安排一定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条 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核查等工作。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与项目单位签定合同后,须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登记。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且正常运行一个周期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现场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省***、省财政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下达节能量确认文件。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依据下达的节能量确认文件,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四条 申请拨付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格式须参照GB/T 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见附件3);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简介,技术改造主要内容、技术方案、所用节能技术及主要设备、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分项目表述;
4、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以及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5、节能量审核报告,包括合同双方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的确认报告;
6、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复印件;
7、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文件,其中,工业项目需提供项目改造主体的备案、核准、审批复印件;建筑项目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跟踪制度,对每年专项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向***申请资金和安排省级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负责解释。